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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燃集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22-01-12

  

  中燃集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燃集团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中燃集团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燃气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通气接点及交付使用。凡交付使用的工程由项目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管理。未交付使用的工程由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名词和术语

1、一类工程:门站、分输站、储配站、CNG加气站、LNG加注站、高压输气管线、江河穿越工程。

2、二类工程:市政中压管线、阀门井、调压站(撬、箱)、穿越公路工程、河流围堰工程。

3、三类工程:低压庭院管线、小商服、户内燃气工程。

4、重点工程:集团一类工程项目、财年内要求首次通气点火的项目、项目公司更改气源或更改供气方式的项目、集团指定的重点用户通气项目(用气量500方/年或以上的用户工程)。

5、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初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之后,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参加,确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符合性。

6、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所进行的验收工作,分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两部分。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是指由项目公司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

2)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是指除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范围之外的所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分为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和工程竣工总体验收两部分。

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是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第一部分工作。由项目公司组织,集团总部、区域管理中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商组成预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的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竣工总体验收:是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第二部分工作。燃气工程投产运行3-6个月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当地政府的工程主管部门或机构、区域管理中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共同组成的总体验收小组,对整个燃气工程进行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工程类别分级组织实施。

1重点工程(不含CNG加气站、LNG加注站)竣工联合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初验)合格后,项目公司发起竣工预验收申请流程,总部工程技术部、区域管理中心、安全运营部等部门安排人员参加。

2CNG加气站、LNG加注站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初验)合格后,项目公司发起竣工验收申请流程,区域管理中心安排工程验收小组会同项目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备总部工程技术部。

3二、三类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公司自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备区域管理中心。

4、区域管理中心及项目公司均应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专项管理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内容、验收内容、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验收时间、验收整改项、验收结论、复验时间、复验人员、复验结论等。

5、区域管理中心负责跟踪重点工程及CNG加气站、LNG加注站工程竣工验收后续整改完成情况,并按时将整改及复验资料报备总部工程技术部。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满足质量及使用要求。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附《工程竣工报告》)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项目公司。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勘察、设计要求,并分别提供《竣工验收设计检查报告》(附件一)、《竣工验收勘察检查报告》(附件二)。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送项目公司。

第九条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且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送项目公司。

第十条 项目公司组织设备供应厂商进行了设备调试。设备供应厂商提交已签字认可的《调试方案》,按照单台设备调试、逐个系统调试、整体调试的程序进行设备调试工作,调试完毕后必须出具经参加调试现场见证人员签字的《调试记录》,并出具项目公司和设备供应厂商双方认可的《调试结果报告》,设备供应厂商还应提供《设备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 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项目公司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检等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相关专项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十五条 所有前期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提供整改及复验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按《中燃集团竣工资料汇编》要求负责编制(其中土建资料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制要求)。项目公司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需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要求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国家、行业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项目,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并对有缺陷的工程部位和项目进行整改。

2、对于设备安装工程,要与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和主要设备供应厂商共同进行无负荷的单机和联动试车。

3、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附《工程竣工报告》)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项目公司。

4、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计划日期2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1、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并提供《竣工验收设计检查报告》、《竣工验收勘察检查报告》。

2、《竣工验收设计检查报告》、《竣工验收勘察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于工程竣工验收计划日期10个工作日前报送项目公司。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现场初步验收要求

1、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及《工程竣工报告》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竣工项目的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在初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令其整改甚至返工,经整改合格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提交项目公司。

2、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工程竣工资料审查表》(附件三),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公司。

3、监理单位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工程竣工验收计划日期5个工作日前提交项目公司。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1、项目公司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各类专项验收,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项目公司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厂商等单位及相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3 项目公司应在工程竣工计划验收日期1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规定中第五条,发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经批准后进行验收。

4、项目公司应在验收前制定《工程竣工(预)验收方案》(附件四),并在发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一并提交。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初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初验)工作的准备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商和其它有关单位均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初验)准备。

1、核实工程的完成情况,编制工程完成情况一览表,列出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量等内容。

2、收集、整理各类技术资料,按《中燃集团竣工资料汇编》要求以及其它有关规范进行编制。

3、检查工程质量,查明须返工或补修的工程并提出具体的时间安排,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4、依据整理汇总后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绘制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

5、设备厂家进行设备调试并提出设备的《调试结果报告》。

6、落实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初验)工作

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参加,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查验:

1、检查、核实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初验)准备工作内容。

2、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有漏项。

3、检查、核实准备移交给项目公司的所有建设手续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4、检查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记录等。

5、检查施工实体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6、检查设备调试记录及调试中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改正。

7、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返工、修补的部位或项目,明确规定完成期限。

8、涉及的其它有关问题。

第六章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

1、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参加。

2、项目公司参与的部门应包括工程管理部、生产运营部、安全监察部及客户服务部。

3、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有漏项。

2)检查、核实工程竣工项目建设手续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3)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记录等。

4)检查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5)对在验收中发现的需要返工、修补的部位,明确规定完成期限。

6)检查设备调试记录及调试中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改正。

7)涉及的其它有关问题。

 4、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经审核后的技术文件:

1)开工报告;

2)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文件;

3)设备、材料、仪表、配件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及合格证明文件;

4)管道焊接记录;

5)沟槽开挖、回填记录

6)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

7)设备调试记录;

8)签审齐全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

9)竣工报告;

10)竣工图(如户内工程提供白图需经监理及项目公司现场代表签认)。

5、依据《中燃集团竣工资料模板》要求的其它竣工资料内容(包括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如在验收时不能及时提供的,工程管理部应敦促施工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完善到位并移交生产运营部(结算资料可待结算完成后补交)。

第二十四条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移交管理

1验收结束时,应形成纸质的《工程联合验收单》(附件五),并经参与验收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生产运营部及客户服务部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移交单》(附件六)。

3、验收合格的工程通气后应由项目公司生产运营部或客户服务部(户内工程)负责管理。验收合格暂未通气工程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承建方与建设方之间的工程移交,工程交由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代为管理,待通气后交由项目公司生产运营部管理。

4、工程验收合格后,如未能及时通气且需产生复检费用的,由各项目公司工程总监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复检,相关费用列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七章  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

第二十五条 重点工程及CNG加气站、LNG加注站工程由总部工程技术部和区域管理中心进行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工作的管理

1、项目公司首先应自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相符性和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自查合格后,应填写《中燃集团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附件十一),提交OA申请流程-项目公司一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流程,由区域管理中心进行符合性审查。

2、区域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中燃集团工程竣工(预)验收条件》(附件八)及《中燃集团场站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核查表》(附件九,简称《核查表》)、《中燃集团加气站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核查表》(附件十,简称《核查表》)进行核查。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同意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1)《核查表》中的必备项手续未办理到位的;

2)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记录等不完善的;

3)工程实体存在漏项、施工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的;

 (4) 存在未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且未取得设计变更认可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工作的实施

1、区域管理中心根据集团审批意见及时通知项目公司验收时间;

2、项目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通知形式(工程竣工(预)验收会议通知》(附件十二),告知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各单位届时参加

3项目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前一天做好验收的组织安排工作和会场的布置工作,详见《验收会议议程》(附件十三)

4、、项目公司应针对拟验收项目制定详细的《工程竣工(预)验收方案》(附件四);

5、项目公司应准备好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所需的《会议签到表》(附件十四)、竣工资料码放台、竣工资料、记录纸及笔、电脑、投影仪等;

6、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会议由总部工程技术部或区域管理中心主持,区域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编写《中燃集团工程竣工(预)验收会议纪要及整改内容、整改计划》(附件七)并由预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确认;

7、项目公司应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各种资料的收集、采集和保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核查内容

由集团总部、区域管理中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商组成预验收小组检查、核实以下内容:

1、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确认工程竣工项目所有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有漏项。

2)检查、核实工程竣工项目所有建设手续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3)检查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记录等。

4)检查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2、对工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隐患、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3、检查设备调试、试车情况和生产准备情况。

4、检查、核实前期所提出需整改项目的完成情况。

5、对在验收中发现的需要返工、修补的部位,明确规定完成期限。

6、涉及的其它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结论划分依据及用语

依据工程实体、建设手续办理及竣工资料完善情况,结合当前中燃集团工程建设现状,预验收小组所形成的工程竣工联合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工程预验收及未通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结论在现场验收会议纪要中形成。

满足以下两类的工程视为通过工程预验收:

1、无整改项同意投入试运营。

1)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核查表中所列项均已办理到位;

2)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记录完整;

3)已出具加盖竣工图章的完整、有效竣工图;

4)工程实体已完成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5)验收会议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到位齐全。

2、待问题整改完成后同意投入试运营。(以下各项要求应同时满足)

1)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核查表中必备项已办理到位;

2)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记录基本完整;

3)工程实体已完成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内容,现场不存在违反设计及施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项;

4)验收会议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到位齐全。

以下两类的工程视为未通过工程预验收:

1、待问题整改完成并经区域管理中心复验通过后同意投入试运营。

1)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核查表中必备项未办理到位且无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2)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记录不完善;

3)工程实体未完成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内容;

4)存在影响安全生产运营项;

5)验收会议存在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缺位现象。

2、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竣工预验收

1)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核查表中必备项缺项严重(缺项大于5项,其中压力管道监检、消防验收及路由规划审批手续为一票否决项),且无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2)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记录严重不足(缺项大于5项);

3)工程实体未按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内容施工,存在违反设计及施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项;

4)存在影响安全生产投运项;

5)验收会议存在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缺位现象。

第八章  工程竣工总体验收

第三十条 燃气工程投产运行3-6个月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区域管理中心、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商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参加并组成工程竣工总体验收小组,对整个燃气工程进行竣工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整体移交项目公司生产运营部门进行正式生产运营。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总体验收

1、工程竣工总体验收工作的管理

1)项目公司首先应自查工程竣工总体验收条件的相符性和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自查合格后,应填写《中燃集团工程竣工总体验收申请》(参见附件十一),提交OA申请流程-区域管理中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流程,由区域管理中心进行符合性审查;

2)区域管理中心针对项目公司提请验收项目进行工程竣工总体验收符合性核查通过后,结合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确定竣工总体验收相关事宜。

2、工程竣工总体验收结论用语

依据工程实体投运后安全运行及达产能力、建设手续办理、竣工资料完善到位等情况,验收小组所形成的工程竣工总体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